中颖电子: 中颖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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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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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
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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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金钟
路 999 号 A 座上海虹桥国际会议中心 2 层八号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90,805,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98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股东共 29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15,6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62%。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
效。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1,999,46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84%;反
对 1,361,7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6%;弃权 59,728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21,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044%;反对 1,361,7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546%;弃权 59,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4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3,164,46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5%;反
对 181,2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0%;弃权 75,207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86,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64%;反对 181,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383%;弃权 75,2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3,167,96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2%;反
对 183,2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2%;弃权 69,707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90,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22%;反对 183,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531%;弃权 69,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3,136,46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5%;反
对 184,9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0%;弃权 99,507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58,8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97%;反对 184,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656%;弃权 99,5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3,147,96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8%;反
对 185,2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3%;弃权 87,707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70,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46%;反对 185,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678%;弃权 87,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3,155,56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0%;反
对 204,9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4%;弃权 60,407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77,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07%;反对 204,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133%;弃权 60,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1,980,98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87%;反
对 1,362,534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5%;弃权 77,407 股,占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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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03,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679%;反对 1,362,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605%;弃权 77,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716%。
   表决结果:同意 93,157,96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5%;反
对 184,2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2%;弃权 78,707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80,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84%;反对 184,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604%;弃权 78,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93,166,66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8%;反
对 181,8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7%;弃权 72,407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89,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26%;反对 181,8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427%;弃权 72,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3,141,267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6%;反
对 186,75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9%;弃权 92,907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63,6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351%;反对 186,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3789%;弃权 92,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095,748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18,17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92,073,63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6,058 股。
   表决结果:同意 92,073,628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6,056 股。
   表决结果:同意 92,073,682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6,110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2,073,741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6,169 股。
  表决结果:同意 92,073,738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6,166 股。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2,107,693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30,121 股。
  表决结果:同意 92,073,679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6,107 股。
  表决结果:同意 92,073,683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96,111 股。
  表决结果:同意 92,063,316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85,744 股。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上述
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
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 责 人:
          沈国权                                吕洁
                                    二 O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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