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3 0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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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1      证券简称:科华控股         公告编号:2025-059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
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
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1)公司于2022年6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65号)。
  公司2022年1月27日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5.67万元至428.50万元。2022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1年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更正为-5,611.18万元至-3,740.78万元。2022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
报告,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75.63万元。公司业绩
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
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
  (2)2022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2]112号)。
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5.67万元至428.50万元,预
计归 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为-2,690.40 万元至 -
色金属价格持续上涨,银行借款、融资租赁业务增加、财务费用增加等。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11.18万元至-3,740.78万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147.93万元至-6,765.29万元。业绩预告
更正的原因为,2021年度公司主要原材料镍等有色金属价格持续上涨、运费大
幅增加、客户销售价格调整滞后。经与会计师事务所深入沟通后,基于审慎性
原则,公司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可变现净值补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当
期利润减少约5,580万元;同时,补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当期利润增加
约837万元。2022年4月28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称,实现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4,675.63万元,同比由盈转亏。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
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
向的重大变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同时,公司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
关风险,迟至2022年4月23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第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科华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陈洪民、时任总经理宗楼、时任财务总监王志荣、
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兆娣、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许金叶予以通报批
评。
  (3)2023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
证监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洪民、朱海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3〕164号)。
编号:2023-065)中有关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事项无异议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陈洪民作为公司董事长、朱海东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
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科华控股、陈洪民及朱海东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4)2023年12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陈洪民、朱海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265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陈洪民、朱海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4号)查明的事实,
事项无异议的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
司时任董事长陈洪民、时任财务总监(代行董事会秘书)朱海东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
立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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