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焦作万方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焦作万方”)委托,担任上市公
司向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
有限公司 99.4375%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焦作万方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
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李 晨 汪 颢 鲍严平
财务顾问主办人:
秦敬林 刘家琛
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马青海
内核负责人:
李 宁
法定代表人:
王 晟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