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熊: 大地熊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1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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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
子《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子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
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
再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
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
东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予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
限,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第九条 签署重大经营合同权限:
  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的
合同,先履行合同评审流程,由总经理授权采购部或销售部签署。
  第十条 对外举债
  公司流动资金和非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投资的
需要,拟定融资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银行融资授信限额,在公司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融资授信额度限额内可循环使用,但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
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可提请董事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申请和融资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
件。
  第十一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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