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方科技: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2 00: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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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
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
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不得具备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及
其细则,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规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
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
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
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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