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作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芬达”“发行人”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保荐人”“保荐人”“浙商证券”或“本公司”)及指定的保荐代
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保荐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
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非经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所用简称均与招股说明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格,曾主持或参与博汇科技 IPO 项目、诚益通 IPO 项目、赛轮轮胎 IPO 项目、
赛轮轮胎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康恩贝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康恩贝公司债、赛
轮轮胎公司债的保荐或承销工作。
格,曾参与诚益通 IPO 项目、金海环境 IPO 项目、大智慧 IPO 项目、欧比特 IPO
项目、康恩贝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南化工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xi Avonflow HVAC Tech CO., LTD.
注册资本 6,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剑斌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 年 7 月 2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15 日
公司住所 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 97 号
邮政编码 334100
联系电话 0793-8461303
传真号码 0793-8461222
电子邮箱 013@avonflow.com.cn
公司网址 http://www.avonflow.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部
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鲍正军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793-8461303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的关联关系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情形:
(1)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人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利害关系及重大业务往来情况。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对投资银行业务实施的项目内部审核程序,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
荐人(主承销商)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制定的。具体有以下控制程序:
(1)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核查
本保荐人设立投资银行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投行质控部”)对投资银行
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投行质控部通过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
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最大程度前置风险控制工作,履行对投资银行
类项目质量把关和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对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
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
(2)合规审查
本保荐人设立合规管理部,在公司整体合规管理体系下,通过进行合规审查、
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投
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合规管理职责。同时在合规管理部下设投行合规小组,
在合规总监的领导下,通过履行合同和对外申报材料审查、利益冲突审查、参与
立项及内核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廉洁从业管理、信息隔离墙、反洗钱等
专项合规工作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合规风险节点。
(3)内核机构核查
本保荐人设立非常设机构内核委员会和常设机构投资银行内核办公室(以下
合称“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程序。内核机构通过介入主要
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行业务风险的整体管控,对投
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
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本项目申报材料经公司内核委员会
和内核办公室最终审议通过后对外报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
会成员应到 9 人,9 人参加表决,其中 0 人委托表决,符合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的要求,内核会议同意保荐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材料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保荐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二、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浙商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根据《保荐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浙商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相关规定;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依据充分合理;
存在实质性差异;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三)浙商证券承诺,自愿按照《保荐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
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浙商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
的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三、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月 8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就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本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
人就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办
法》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保荐人尽职调查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发行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
度,并实现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并得到有效实施;发行人对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发行人扩大主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实
现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人同意
保荐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公司治理的规范制
度及本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已建
立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能够有效增强董事会
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公司治理架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效运作。发行人目前有 7 名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四
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
发行人设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
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人的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容诚审字[2025]230Z1762 号)、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补充法
律意见,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
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说 明 、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 审 计 报 告 》( 容 诚 审 字
[2025]230Z1714 号)、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及本保荐人的核查,报告
期内,发行人净资产规模逐年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分别为 44,915.55 万元、61,306.79 万元和 73,101.71 万元,财务状况良好;发行
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872.84 万元、8,739.82 万元和 12,760.89 万元。发
行人对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存在不能
履约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艾芬达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查询相关信息检索平台、获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人依据《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
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通过对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备案文件、
主要资产权属证明、主要股东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开展经营所需的
业务许可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进行查阅,对发行人、主要股东
进行访谈,以及与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等进行讨论和沟通,本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系由江西艾芬达卫浴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续经营时间 3 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
(2)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
通过查阅和分析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
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等文件,本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通过走访发行人业务经营场所,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访谈,向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资产清单、主要资
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
诺、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简历等,本保荐人认为: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
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通过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文件、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在相关网站进行检索,本保荐人
认为: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
规定(2022 年修订)》的核查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战略性新兴
产业分类(2018)》《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定》”)等规定,对发行人所处行业领域与上述规定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匹配程度进
行了深入分析,并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注重科技技术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积
累了众多技术成果,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广阔,报告
期内,公司经营业绩具有成长性,公司创新能力能够支撑公司的成长性;公司主
要从事暖通家居产品和暖通零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卫
浴毛巾架系列产品和温控阀、暖通阀门、磁滤器等暖通零配件,根据《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是“C 制造业”之“C3389 其他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不属于《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
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公司不属于《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不支持及禁止的相关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
领域要求;根据《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5]230Z1714 号),报告期内,公司的
研发费用分别为 2,526.51 万元、2,930.54 万元和 3,334.08 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
发投入为 8,791.13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为 104,983.28 万元,符合《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即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综上,公司所从事的行业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6,221.75 万元、83,027.13 万元和 104,983.28
万元,持续增长。若未来主要销售市场因政策调整、经济波动、竞争加剧等因素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无法及时拓展新市场、开发新客户或推出新产品,公
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出现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其中来自英国的销售
收入占比在 60%以上,销售区域较为集中。由于市场开拓是个长期过程,未来一
段时间内公司的业务收入还将主要来源于以英国为主的欧洲地区,若该等地区销
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无法及时开发其他区域客户,将对公司业绩
带来不利影响。
卫浴毛巾架属于暖通家居产品,作为普通毛巾架的升级换代产品,随着新技
术的不断应用,新品类的频频推出,消费者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外观设计、创新
需求等不断提高,也越来越重视卫浴毛巾架等新型散热器产品的功能性、科技感、
环保性和安全性等。未来,如果公司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不能匹配消费者的需求,
无法及时把握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不能保持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地位或公司核
心技术体系被替代、淘汰,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进而对公司经营成果和
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产品营业成本的比例较高,分别为 67.44%、
场价格的波动对公司主要产品成本会产生较大影响。钢材、铜材系大宗商品,原
材料市场价格受宏观经济波动、国内外政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若未来
铜材、钢材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上升,或者公司不能及时向下游客户转移
成本或产品升级以降低产品成本,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50.49%、45.77%和
浴产品的批发商、零售商,包括 Kingfisher(翠丰集团)等大型优质建材零售商。
如果该等客户的产品需求或主要采购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公司的经营业绩。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29,317.58 万元,占当期
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7.93%,占比相对较高,且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境外知名卫浴
品牌厂商或建材批发零售商,虽然境外客户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支付能力,
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提升,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客户自身经营状况波动等
因素均可能导致客户资信状况突发恶化,继而导致公司面临应收账款增加而发生
坏账损失的风险。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 20,646.30 万元,占报告期期
末流动资产比例为 29.73%,存货规模较大。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毛
利率水平相对平稳,但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不断增加,
若公司未能精准匹配市场需求、合理规划生产节奏,导致存货不能及时消化、存
货周转效率下降,加之钢材、铜材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剧烈,存货将会存在计提大
额跌价准备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3.13%、30.86%和 17.55%,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有大幅度的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最
终经济效益的产生尚需一定时间,预计将导致公司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未来,若公司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或者国家
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公司将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则
可能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拟用于“年产 130 万套毛巾架自动化生
产线技改升级项目”以及“年产 100 万套毛巾架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会大幅增加。虽然募投项目投产
后,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均会随之增长,但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
预期的收益水平,新增折旧及摊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130 万套毛巾架自动化生产线技改升级项
目”“年产 100 万套毛巾架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投产后,除原有生产线搬迁
技改外,将新增 100 万套毛巾架的产能。如果未来海外市场增长乏力以及客户产
品需求偏好改变等导致未来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投产后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吴剑斌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
制人。本次发行后,虽然吴剑斌直接和间接的持股比例有所下降,但仍能对公司
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等实施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
的相关制度均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等,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不当控制现象的发生,但在公司利益
与实际控制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人事管理、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进行不
当的控制和干预,则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在 90%左右,外销的主
要市场为欧洲等国家或地区。随着我国卫浴毛巾架等新型散热器行业的快速发
展,我国采暖散热器行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但是,国际贸易
环境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若未来欧洲等海外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对暖通产品发起
反倾销调查或诉讼,或者通过加征关税等方式形成贸易壁垒,这将对公司产品的
出口形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卫浴毛巾架产品的主要消费市场为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若公司主要海外
销售地区出现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放缓、二手房交易下滑以及居民收入下降等情
形,可能导致下游市场采购量减少、居民翻新频率降低或置换周期延长等,进而
抑制下游市场需求,对公司产品的销售形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以外销为主,外销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 90%左右,产
品出口主要以美元、欧元及英镑等进行结算,因外汇结算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
-834.61 万元、-1,144.67 万元和-642.34 万元。若未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持续下降
或大幅波动,而公司不能及时转移汇率风险,汇兑损失将增加,则会对公司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新型散热器行业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我国散热器行业的生产企业数量较
多,大部分企业仍处在为国外客户提供贴牌代加工产品和服务的阶段,研发能力、
产能规模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限制,且产品趋于同质化,缺乏市场竞
争力,同时国外部分同行业生产企业也不断与国内企业竞争欧美等海外市场。若
公司无法在技术研发实力、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销售渠道的维护和拓展等方面
发挥竞争优势,则将面临失去部分重要客户、市场份额下降等情况,市场竞争压
力也将进一步增加,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
通知》
(财税[2002]7 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
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办法。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因而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相关政策。一旦出
口退税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外销产品定价产生影响,甚至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
通知》(财税[2018]123 号),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公司卫浴毛巾架产品的出
口退税率从 9%提升至 13%。若未来国家出口贸易政策发生较大不利调整,公司
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出口产品价格和业绩产生较大
影响。
(三)其他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
水平,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水平的提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短期内存在每股收
益被摊薄的风险。
由于股票发行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次股票发行可能出现
认购不足等情况,从而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公司系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江西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江西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江西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
业”“2023 年江西省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江西省 2023 年度省级绿色制造企业”
“江西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江西省两化融合标杆企业”以及 L7 级“数智工
厂”,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2023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拥有较强
的研发设计能力。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拥有境内专利 662 项,其中
发明专利 87 项、实用新型专利 59 项,境外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境外外观设计专
利 73 项。研发设计能力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出色的研发设计能力能够缩短
产品开发周期,提升产品更新迭代的速度,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显著提升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而同行
业其他公司尤其是国内竞争对手则更倾向于通过价格策略抢占市场,也导致技术
投入被忽视,产品缺乏核心技术壁垒,同质化严重,无法形成技术优势。因此,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已经与同行业竞争对手形成了差异化
的竞争优势,也进一步巩固了其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地位。
卫浴毛巾架作为常见的卫浴设施,需求量大且稳定,下游客户对供应商的供
货能力和供货质量通常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拥有规模化生产能力和稳定产品品
质的企业在行业中能够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经过不断的探索创新,公司积累了大量卫浴毛巾架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改造
等方面的核心技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较为成熟,通过持续投入自动化和智能化
设备,不仅有效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目前公司拥有
年产超过 200 万套卫浴毛巾架的生产能力,主要产品通过了 CE、UKCA、FCC、
NSF、WRAS、ACS 等认证,具备进入欧洲、北美等市场的主要资质,是国内生
产规模较大的卫浴毛巾架生产商,也是欧洲暖通市场卫浴毛巾架产品的主要供应
商之一,规模优势明显。
通过多年不断客户开拓和持续的优质服务,公司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成为翠
丰集团等知名公司的供应商。随着工业生产向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方向转型,
产品设计感越发受到终端客户的重视,因此,下游客户更倾向于选择优质的长期
合作伙伴,可以及时开发新产品、及时反馈客户工艺改良需求。目前,公司与客
户系长期合作关系,实时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高品质产品及服务,与下游客户已
经形成了双赢的信任关系。
经过多年对欧洲市场的积极开拓,公司与翠丰集团、塔维博金集团、欧倍德、
沃斯利、Kartell UK 等欧洲知名建材产品、暖通产品、卫浴产品批发商、零售商、
品牌商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客户资源优势明显。优质的下游客户市场竞
争力较强、销售网点较多、产品需求量较大,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增长奠定了基
础;此外,优质客户对其供应商在生产能力、研发设计能力、供货速度、质量和
成本控制、服务弹性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因而其产品附加值较高,保证了公
司能够拥有较高的盈利水平。
公司的主要产品卫浴毛巾架是一种新型散热器产品,在国内主要作为普通毛
巾架的消费升级产品,但由于消费习惯和产品认知度等原因,国内卫浴毛巾架的
消费市场仍处于推广培育期。公司看好国内市场的消费潜力,一方面通过天猫、
京东、阿里巴巴等布局线上销售,另一方面与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展战略合作,覆
盖精装房市场,并与知名电器品牌松下、科勒等开展合作,同时将积极着手推进
国内市场线下门店的布局,形成“线上引流+线下体验”的模式。通过对国内市
场的前瞻性、全方位布局,为公司打开国内市场提供了保障。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稳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良好,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定位清晰,在市场和经营环境不发生较大变化情况下,
若战略和规划能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将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发行人具有较为
突出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并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
发行人的竞争优势。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七、关于对发行人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备案
程序进行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台州恒金城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为 SQD858,其管理人杭州城投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32767。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其他需要履行备案程序的情形。
八、《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的意见》要求的核查事项
浙商证券已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
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在
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荐人,聘请上海市广
发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
机构。经核查,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
九、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相关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具备
合理性,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相关承诺事项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及要求。
十、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有关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10 号》等相关规
定,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姚炎菲
保荐代表人:
苏 磊 张 馨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周旭东
内核负责人:
邓宏光
保荐业务负责人:
程景东
总 裁:
钱文海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授权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授权方:苏磊、张馨
授权范围:
作为本公司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
具体负责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工作。
授权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届满之日止。
保荐代表人:
苏 磊 张 馨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授权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