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销售负责人以及经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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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管理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
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
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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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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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
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公司应当督促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
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
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限制。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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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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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日起的 2 个
交易日内,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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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构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与规则要求。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构成行政责任或
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任。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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