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 新特电气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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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中的作用,保护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新华都特种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
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
门,财务部及内审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
层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
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
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
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
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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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
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
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
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
原因。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
会提交下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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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审议意见;
  (三)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或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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