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医药: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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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20           证券简称:万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5-045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2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5 年 8 月 21 日(星期四)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1 日(星期四)上午
楼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8 月 15 日(星期五),公司总股本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总数 66,261,767 股的 62.87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41,493,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261,767 股的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票
总数66,261,767股的0.24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5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6,261,767 股的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547,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12%;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672%;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778%;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55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54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69%;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64%;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778%;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5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4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69%;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64%;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778%;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5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4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69%;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6,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64%;反对 108,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778%;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5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54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21%;反对 1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087%;反对 110,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855%;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5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54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60%;反对 1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5,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749%;反对 108,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193%;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58%。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41,501,458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2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7,508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38%。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陶春蕾女士累积投票得
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陶春蕾女士当
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41,501,457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2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7,507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32%。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许新珞先生累积投票得
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许新珞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41,501,461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2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7,511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56%。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张洪斌先生累积投票得
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张洪斌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41,501,461 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62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 7,511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56%。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卓敏女士累积投票得票
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卓敏女士当选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鲍金桥、胡鸿杰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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