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花医药: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1 17: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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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八月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W2 座 6 层 601 室(100738)
      电话:010-56162288   传真:010-58116199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声 明
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
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
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明。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
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
票权。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
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公告了《新疆百花村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以及该次授予的授予日、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26 日为
授予日,向 162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210 万份。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部分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
司 对 2021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首 次 授 予 激 励 对象 未 达 到行 权 条 件的 合 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62 名调整为 149 名,持有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从 12,100,000 份调整为 10,892,350 份。前述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部分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经考核行权
系数为非 A 级员工部分股票期权,合计 1,586,825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注销工
作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204 名调整为 177 名,
持有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 10,584,000 份变更为 8,997,175 份。前述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部分予以注销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经考核调减行权系
数比例的股票期权,合计 2,718,205 份股票期权拟进行注销,注销工作完成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被激励对象由 177 名调整为 150 名,持有已获授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从 5,251,450 份调整为 2,533,245 份。前述会议及第八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部分予
以注销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达到行权条件股票期权,合计 74,040 份股票
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实施完成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结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节第三条第四款:“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
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
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第八节第三
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含下属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
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
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行
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予以注销。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按照
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决定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3 名
被激励对象的 74,040 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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