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
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以资金管理、投资
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使用进度,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照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
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中心
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
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
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的约定条
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长,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
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资
金结算中心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人员应当每月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
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
资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核实。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在投资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
报告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