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
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简称“国家秘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办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相关负责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书面
申请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办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10 年。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知情人员要切实做
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
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秘书及证
券办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黑龙江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
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
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应提请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