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9 0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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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第一条规
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应包含职工代表董事
一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董事长任期 3 年,可以连任。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关职权,履
行相关义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 董事会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根据年度股东会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具
体如下:
  (一)本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
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达成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除《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如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或持股证明、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签署董事会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经营责任书;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决定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额 10%的事项。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可以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
通,确保大部分董事能亲自出席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至少应提前三日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
  如有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
              、(二)、
                  (三)、
                     (五)、(六)、
                            (七)、
                               (八)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
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可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
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资料。
  董事不能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上市公司信息,
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
益与诉求。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
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
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受托人的代理事项;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有效期限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议案个人意见和表决意见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资料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董事会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 1 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年度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
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
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资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董事会应当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该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记录。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
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会后负责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在指定
网站和报纸的信息披露事务。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和结果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
议公告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若本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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