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8 0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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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5 名非独立董事、3 名独
立董事和 1 名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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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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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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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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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 5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决定。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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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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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及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审批权限:
  (一)决定《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决定发生在以下指标范围内的《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
所列事项以外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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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决定以下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四)如果每一次进行风险投资、购买出售资产的额度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应报董事会批准。
   (五)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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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监察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产处理等事项的权限;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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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报告;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决
策效力的原则。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
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所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
究讨论后,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应在董
事会召开前,将党委会意见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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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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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
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书
面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非书面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电子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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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
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
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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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
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
子通信等方式送达的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决议及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董事会秘书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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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
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
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1
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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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
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
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或
者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
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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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第四十八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以及其他电子通信等方式
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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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
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
执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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