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57
债券代码:110087 债券简称:天业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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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向公
司监事会成员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公司九届十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2025 年 8 月 15 日
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了此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5 人,实际出席 5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王伟主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以下
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则》的议案。(该项议案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
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撤销公司监事会和监事并废止《新疆天业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本次撤销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工作细则》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
效,公司与监事的聘任关系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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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新承诺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鉴于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拟在十户滩新材料工业
园区建设智能生态光伏耦合绿色特种树脂低碳转型升级示范工程(一期)(以下简称
“示范工程”),该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投产后可能会存在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
来可能会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但天业集团建设上述项目的初心与目的是协助上市
公司提前锁定建设项目,属于代为培育业务,具备合理性,如天业集团继续履行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为
此,天业集团申请豁免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的部分内容,并为避免代
为培育业务日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而出具了《关于代为培育业务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考虑到“示范工程”既符合国家推动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政策,也符合上市公
司的战略布局,从中长期来看,对上市公司氯碱化工产业链的提升及延伸有深远影响,
但该示范工程为国内首套新能源产业、现代煤化工、氯碱化工多产业耦合的聚氯乙烯项
目,属于新工艺路线,项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且该项目投资总额约 140 亿元,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资产总额的 68.21%,投资总额较大,存在投资风险,为保障上
市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暂不适合由上市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对公司部分豁免
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控股股东出具的新承诺事项,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关于天业集团申请部分豁免承诺并由其出具新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于天业集团申请部分豁免承诺并由其出具新承诺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豁免天业集
团同业竞争承诺并由其出具新承诺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与本公告一同披露的《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定事项公司部分豁免控股
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及控股股东出具新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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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为充分发挥公司控股股东天业集团的品牌、资源、政策、财务等既有优势,更好把
握商业投资机会,合理控制公司投资风险,并有效避免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最大限度
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
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有关规定,公司拟与天业集团
签订《代为培育协议》,委托天业集团或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公司代为培育在新疆石河子市十户滩新材料工业园区建设的智能生态光伏耦合绿
色特种树脂低碳转型升级示范工程(一期),由天业集团或下属承建示范工程的子公司
承担投资建设示范工程的培育费用及资金,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资金。监事会认为:
本次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符合《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培育协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与本公告一同披露的《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代为
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