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调整投资规模并结项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创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汇创达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22 号文同意注册,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汇创达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25,226,666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
股发行价人民币 29.57 元。截至 2020 年 11 月 13 日止,汇创达共募集货币资金
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0]000701 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承诺投 调整后募集资金承诺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资总额 投资总额
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 40,679.33 40,679.33 22,785.51
设项目
深汕汇创达研发中心建 5,110.70 5,110.70 1,779.94
设项目
导光结构件及信号传输 23,080.30 19,396.63
元器件扩建项目
聚明电子研发中心建设 3,656.05 3,644.75
项目
合计 — 51,729.92 53,546.72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5
截至 2025
调整后募 年 7 月 31
年 7 月 31 预定可使用状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承诺 日募集资
日募集资金 态日期
投资金额 金投资进
投资金额
度
募集资金发行费
用
导光结构件及信
建项目
聚明电子研发中 2025 年 9 月 30
心建设项目 日
深汕汇创达生产
- 40,679.33 22,785.51 22,785.51 100.00% 已终止
基地建设项目
深汕汇创达研发
- 5,110.70 1,779.94 1,779.94 100.00% 已终止
中心建设项目
补充永久性流动
资金
动力电池及储能
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
项)
项目
合计 — 61,976.07 — —
(注 7)
注 1: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议在确保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6,500 万元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 2: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的部分超
募资金人民币 16,660.93 万元(包含理财收益)投资建设新增募投项目——“动力电池及储能
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项目”。
注 3: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深汕汇创达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深汕汇创达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注 4: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汕汇创达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该项目剩余未投入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聚明电子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注 5: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汕汇创达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该项目剩余未投入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导光结构件及信号传输
元器件扩建项目”。
注 6: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聚明电子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注 7:因使用的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和理财收益,故投资金额多于募集资金总额。上述
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拟调整投资规模并结项的募投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调整规模并结项的具体情况
“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
资子公司东莞市聚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聚明”),建设内容
为项目设计产能为年产 CCS 模组 1,200 万套和 FPC 模组 3,900 万件。项目预计
建设期 36 个月,计划分六年达产,原计划投资总额为 56,543.46 万元,其中使
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6,660.93 万元,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
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该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扩大公司现有产品规
模,助力公司切入新能源汽车领域,围绕客户需求提供多类产品的综合一体化
服务,拓展并培育全新增长点,为公司未来的发展贡献新的增长动能。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完成“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项目”年产 CCS 模组 250 万套产能的投资建设(包含现有产线及
验收调试中尚未投产的产线),项目已投资金额为 17,797.40 万元,其中募集
资金投入 17,797.40 万元(包含理财收益和利息),该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进
度已经达到 106.82%。
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政策要求、建设情况、未来规划及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拟调整该募投项目的投资规模,项目调整后的建设规模为产能为年产 CCS 模
组 250 万套,投资总额为 17,797.40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17,797.40 万
元(包含理财收益和利息),不再使用自有资金投入。
考虑到该项目已经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公司拟对该项目进行结项。该项目结项后,其对应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
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专户注销后,公司及子公司、开户银行与保荐机构签署
的相关《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本次变更前 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 56,543.46 16,660.93
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
本次变更后 17,797.40 16,660.93(注 8)
组建设项目
注 8: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实际已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 17,797.40 万元,因使
用的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和理财收益,故投资金额多于募集资金总额。
(二)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的具体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版图的持续拓展,战略重心已逐步向产业链协同化、基地专
业化方向倾斜。目前现有生产基地受限于早期规划,车间布局、仓储空间及配
套设施已难以满足募投项目产品的规模化扩产需求。而公司珠海新基地在规划
之初便充分融入了产业链整合理念,预留了充足的产线拓展空间,上游 fpc 配
套产品也已实现量产,且在物流枢纽、能源供应、环保配套等方面具备先天优
势。未来公司规划新增产能或项目时,将重点考虑生产资源的集约化配置,以
及与新基地内配套组件产线、研发中心的近距离联动效果,从而缩短产品迭代
周期,强化供应链响应速度,从根本上提升项目的战略适配性与长期竞争力。
近年来,行业技术革新呈现加速态势,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对传统产线
提出了全面升级要求,同时客户对产品性能、精度及定制化能力的需求也日益
严苛。原募投项目规划的产线方案虽在立项时具有先进性,但面对当前技术迭
代与市场需求的双重变化,已显现出适应性不足的问题。例如,原规划中的部
分设备在生产产品尺寸、能效比、自动化程度上已落后于行业先进水平,若按
原方案建设,投产后将面临产品竞争力不足风险,难以满足客户对高端产品的
交付要求。因此,缩减现有投资规模并非降低项目标准,而是将资金重新投向
更先进的智能产线、数字化控制系统及新工艺研发设备,通过构建 “工艺研发
—中试—量产”一体化的升级产线,实现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率的双重突破,确
保项目投产后始终保持技术领先性与市场竞争力。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说明
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并结项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鉴于“动
力电池及储能电池系统用 CCS 及 FPC 模组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董事会同意调整项目的投资规模并结项及销户事项。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规模、结项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事项是根据项目
实际实施情况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做出的决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规模并结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并结项及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吴 昺 薛文彪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