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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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接受采访和调
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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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
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业务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信息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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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
时公告)、投资者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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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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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
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分红情况;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
存在的风险与困难;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
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
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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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并不代替公司法定披露义
务。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如下:
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在不违反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互动易发布内容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回复内容。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未经审核,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相关人员拟定回复内容时,可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和子公司咨询,相关人员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其做出的回
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
易或者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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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