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凯中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时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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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
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
究其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作出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的
决议并生效之日起,该高级管理人员正式离任该职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进行工作交接,向公司及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数
据资产、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存在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
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情况
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任职期间重大事项及承诺
履行情况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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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后离职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
司股份。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二)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离职后的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
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