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集芯: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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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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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341 号
     致: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30 在广东省珠
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港湾一号港 7 栋 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洪伟先生
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7,803,4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976%注。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29,331,405 股,其中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3,980,907 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25,350,498 股。
                                       法律意见书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0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848,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15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7,541,2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75,66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34,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该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7%;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7%;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47,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4%;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47,4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3%;反对1,195,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9%;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58,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19%;反对1,184,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1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7,547,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2%;反对85,0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弃权1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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