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2025 年 8 月修订)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公司设立了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时间
线路畅通,与投资者保持良好沟通。联系方式、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证券部受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30,下
午 2:0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接受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利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
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等;
(三)其他相关机构: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等。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
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股东会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根据深交所的规
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路演、分析师会议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座谈交流等现场调研
(一)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及分析师、中小股东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
全程参加或做出安排。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避免
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派专门的接待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三)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
和指导。
(四)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设有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投资者可利用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
问题。
(二)联系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联系电话的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互动易平台交流
(一)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
理该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
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二)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
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
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
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四)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
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
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
反保密义务。
(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
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七)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管理部门。证券部负责及时收
集投资者提问、拟定答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后发布或回复。董事会秘书在审
核中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
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等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完成问
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十九条 工作要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不宜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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