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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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5-061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12 日分
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授予 209.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占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7.37%。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出相应调整。
(含子公司)其他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 156 人,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者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的,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的,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的,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
债务等。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
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解除限售或者未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
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某一解
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者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出相
应调整。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涉考核目标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
                              考核目标
  安排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2)预留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所涉考
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3)预留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所涉考
核目标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
                              考核目标
  安排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归母扣非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其中“归
母扣非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各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含
子公司)现行规定组织实施,各解除限售期内,满足公司层面考核的,依照激励
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结果
 个人层面标准
   系数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
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因个人层面考核导
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议,2025 年 0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5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过《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均未
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
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2025 年 08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5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的审议结论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08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154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08.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97 元/股。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计划的内容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
票 320.00 万股,根据《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第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
决定将该等限制性股票调整至预留。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 2,628.00 万股
变更为 2,308.00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56 人变更为 154 人。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由 209.00 万股变更为 529.00 万股。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情况
     (一)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二)股份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三)授予日:2025 年 08 月 12 日。
     (四)授予价格:1.97 元/股。
     (五)授予数量:2,308.00 万股。
     (六)股份来源:公司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七)授予人数:154 人。
     (八)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额的    占总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股)       比例      的比例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其他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
           员(144 人)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者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董事会可将前述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或者调整至预留。
      (九)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者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十)限售期: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十一)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
债务等。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
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
  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解除限售或者未满足当期解除限售条
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如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继续执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
激励目的的,经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可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某一解
除限售期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者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十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
                              考核目标
  安排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注:1、上述“营业收入”“归母扣非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其中“归
母扣非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
  各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十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个人层面考核,按公司(含子公司)
现行规定组织实施,各解除限售期内,满足公司层面考核的,依照激励对象的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结果
 个人层面标准
   系数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
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标准系数,因个人层面考核导
致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加算利息。
  (十四)本次授予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四、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于授予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情况,分别确认“银行
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分别
确认“其他应付款”和“库存股”。
  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限制性股票各期可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
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
本/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根据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确定应结转“库存股”和“其他应付款”金额;如果全部
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差额确定。
  公司已确定授予日为 2025 年 08 月 12 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4.20 元
/股,授予价格为 1.97 元/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5,146.84 万元。
  (三)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08.00 万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限制性股票的解
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不代表实际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
  五、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
表的明确意见以及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
司)其他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劳
务/聘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安排(包
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未
违反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
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本次授予事项所涉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授予日的确定符合有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予价格为 1.97 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
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
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授
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
的核查意见;
 (五)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新农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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