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 东方材料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3 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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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5-055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4 号),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署并通过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
的持股计划”披露内容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025
年 7 月 1 日,特丽亮的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鸿晟鼎融)通过东方材料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 本
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之“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显
示“2025 年 5 月 3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做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
相关决议”,与 2025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
位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单位应暂停收购活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
书面整改报告。在改正前,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现要求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5-055
特丽亮董事长徐正良、鸿晟鼎融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 9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 6 号)接受监管
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
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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