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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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5-073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
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张志萍、张蓓、徐玮: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实际控制人李卫国提供资金6950万元,其中2023年全年发生额2000万元,2024年
全年发生额495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5月相关款项
均已归还,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光伏组件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
核算营业收入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部分工程项目居间
费核算不准确;部分抵账资产债务重组核算不准确,信息披露不规范;使用预
付款不当冲减应收账款,个别其他应收款账龄划分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李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张志萍作为公司总经理、张蓓作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徐玮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上述人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李卫国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强
化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管理资金,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
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
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
求,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
质量,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针对该类事项,公司认真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完善资金管理等内
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强化执行力度,杜绝该类事项再次发生。同时,加强对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往来等
事项的培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保
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
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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