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赛隆: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1 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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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
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
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
(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
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如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
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
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告知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交易日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会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召开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1 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记录及公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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