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广东建科 股票代码:301632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Provincial Academy of Building Research Group Co., Ltd.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 121 号大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科”“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
如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
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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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 www.financialnews.com.cn ) 、 中 国 日 报 网
(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6.56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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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
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
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
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 10,466.00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1,856.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6,886.345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6.45%,
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截至 2025 年 7 月
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6.57 倍。
截至 2025 年 7 月 29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前EPS(元/ 后EPS(元/ 收盘价(元/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股) 股) 股) (2024年) (2024年)
平均值(剔除负值及异常值) 27.91 34.86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5年7月29日(T-3日)。
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4年扣非前/后EPS=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3:垒知集团、建研院2024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大幅下滑,建科院2024年扣非前后静态市
盈率为异常值,均未纳入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范围。
本次发行价格 6.56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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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6.48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 34.86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
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七)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达产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收益尚需一段
时间,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
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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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非后归母净利润在 2023 年略有下滑,主要原因系 2023 年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增
幅较大和毛利率略有下滑。若未来发行人的客户因企业财务状况或地方财政状况
恶化出现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等现象,可能导致发行人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上升;
若未来发行人所处市场规模下降、行业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发行人业务单价下降进
而导致毛利率下降,若发行人不能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亦可能导致发行人毛利率
下降。前述发行人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上升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可能导致发行人
净利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二)公司收入区域分布集中和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广东地区。2022 年-2024 年,公司来自广东地区的
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03,518.35 万元、111,664.55 万元和 115,800.51 万元,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68%、97.45%和 97.53%。随着广东省内行业竞争的
日益加剧,区域集中的风险也随之加大。
市场拓展效果不佳进而导致广东省外业务收入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如果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广东省外市场,巩固并提高来自广东省内和省外的业
务量,将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服务行业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目前的行业竞争
格局为:少数资质等级高、人员规模大、业绩记录良好、行业经验丰富的大型检
验检测企业占据领先地位。在广东省内的工程技术服务领域,公司在同行业中处
于相对优势地位,但随着国家、地方行业管理调整,省外同行业企业不断进入广
东市场,公司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如果公司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市
场开拓、技术创新、人才储备等方面不能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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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会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及市场份额,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 2022 年-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由于募投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存在短期内公司净
资产收益率将会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五)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发生坏账的风险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受政策收紧影响发展明显放缓,大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链
紧张,导致大部分房地产项目检验检测费用的结算和支付显著滞后,公司根据前
述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加大力度承接政府、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该类项目
大多纳入财政预算支出,或者要经过严格的结算和支付流程,从报告交付到结算、
财审和支付的时间跨度大。同时,公司近年来大力推广以“内部各专业部门协同
整体经营”的方式承接大型重点工程的综合检验检测项目,此类大型综合检验检
测项目的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结算和支付的时间跨度更大。
受前述因素影响,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万元和 77,007.83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9.43%、25.02%和 27.63%。公
司账龄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 36.66%、43.41%和 47.53%,近三年
应收账款账龄在 2022 年-2024 年逐期拉长;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2.19 次、1.55
次和 1.23 次,在 2022 年-2024 年逐期下降。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客户资金充裕程度的变化,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
资产金额可能会继续扩大,应收账款账龄可能会持续拉长,应收账款周转率可能
会持续下降。如果出现客户支付困难、拖延付款等现象,公司将面临流动资金紧
张和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而引发坏账准备上升、需对部分客户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或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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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
容与格式》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275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867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广东建科”,证券代
码为“301632”。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68,863,45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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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8 月 12 日
(三)股票简称:广东建科
(四)股票代码:30163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18,56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04,660,000 股,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8,863,45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49,696,543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139.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上述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
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
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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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4,395.75 万股,其中网下比例
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439.8543 万股,约占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的
战略配售方面,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时间
股份类别 股东名称 持股数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万股) (%)
建工控股 23,110.0000 55.21 2028 年 8 月 12 日
国发基金 3,139.0000 7.50 2026 年 8 月 12 日
粤科金融 1,570.0000 3.75 2026 年 8 月 12 日
曹大燕 150.0000 0.36 2026 年 8 月 12 日
陈少祥 140.0000 0.33 2026 年 8 月 12 日
蒋徐进 120.0000 0.29 2026 年 8 月 12 日
首次公开发 李超华 115.0000 0.27 2026 年 8 月 12 日
行前已发行
股份 李明 108.0000 0.26 2026 年 8 月 12 日
欧阳琨 107.0000 0.26 2026 年 8 月 12 日
吴培浩 103.0000 0.25 2026 年 8 月 12 日
张敏 100.0000 0.24 2026 年 8 月 12 日
刘舟 91.0000 0.22 2026 年 8 月 12 日
李炯 90.0000 0.22 2026 年 8 月 12 日
赵君 85.0000 0.20 202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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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萍 80.0000 0.19 2026 年 8 月 12 日
马扬 80.0000 0.19 2026 年 8 月 12 日
王元光 80.0000 0.19 2026 年 8 月 12 日
李彦 75.0000 0.18 2026 年 8 月 12 日
高望清 75.0000 0.18 2026 年 8 月 12 日
吕文龙 72.0000 0.17 2026 年 8 月 12 日
梁江滨 70.0000 0.17 2026 年 8 月 12 日
庞忠华 70.0000 0.17 2026 年 8 月 12 日
温振统 69.0000 0.16 2026 年 8 月 12 日
许德慧 68.0000 0.16 2026 年 8 月 12 日
邓浩 65.0000 0.16 2026 年 8 月 12 日
谢晓锋 60.0000 0.14 2026 年 8 月 12 日
林方醒 60.0000 0.14 2026 年 8 月 12 日
张士翔 60.0000 0.14 2026 年 8 月 12 日
李君 55.0000 0.13 2026 年 8 月 12 日
张瑞云 55.0000 0.13 2026 年 8 月 12 日
王亚平 55.0000 0.13 2026 年 8 月 12 日
章学军 55.0000 0.13 2026 年 8 月 12 日
杨仕超 50.0000 0.12 2026 年 8 月 12 日
陈久照 50.0000 0.12 2026 年 8 月 12 日
陈彤粤 50.0000 0.12 2026 年 8 月 12 日
周茂清 50.0000 0.12 2026 年 8 月 12 日
何瑄 50.0000 0.12 2026 年 8 月 12 日
李庆祥 50.0000 0.12 2026 年 8 月 12 日
许国强 50.0000 0.12 2026 年 8 月 12 日
陈祖湘 50.0000 0.12 2026 年 8 月 12 日
梁缉攀 50.0000 0.12 2026 年 8 月 12 日
杨鸿海 48.0000 0.11 2026 年 8 月 12 日
袁振宇 48.0000 0.11 202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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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 40.0000 0.10 2026 年 8 月 12 日
孙鹏 40.0000 0.10 2026 年 8 月 12 日
孙杨勇 40.0000 0.10 2026 年 8 月 12 日
吴太成 36.0000 0.09 2026 年 8 月 12 日
张珊菊 35.0000 0.08 2026 年 8 月 12 日
曹森方 35.0000 0.08 2026 年 8 月 12 日
陈燃 35.0000 0.08 2026 年 8 月 12 日
于素英 35.0000 0.08 2026 年 8 月 12 日
宋富新 30.0000 0.07 2026 年 8 月 12 日
曾宏 30.0000 0.07 2026 年 8 月 12 日
孙晖 30.0000 0.07 2026 年 8 月 12 日
马烨红 28.0000 0.07 2026 年 8 月 12 日
李会志 20.0000 0.05 2026 年 8 月 12 日
杨眉 20.0000 0.05 2026 年 8 月 12 日
陈丽娜 20.0000 0.05 2026 年 8 月 12 日
程庚俞 20.0000 0.05 2026 年 8 月 12 日
章丹峰 20.0000 0.05 2026 年 8 月 12 日
孔健 20.0000 0.05 2026 年 8 月 12 日
麦粤帮 17.0000 0.04 2026 年 8 月 12 日
谢倩红 10.0000 0.02 2026 年 8 月 12 日
王首添 10.0000 0.02 2026 年 8 月 12 日
徐劲 10.0000 0.02 2026 年 8 月 12 日
付志军 10.0000 0.02 2026 年 8 月 12 日
肖鸣 10.0000 0.02 2026 年 8 月 12 日
周荃 6.0000 0.01 2026 年 8 月 12 日
许燕禄 5.0000 0.01 2026 年 8 月 12 日
小计 31,39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
行战略配售 团有限公司
股份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 941.9400 2.25 2026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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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小计 3,139.8000 7.50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3,955.8957 9.45 2025 年 8 月 12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439.8543 1.05 2026 年 2 月 12 日
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930.4500 7.00 2025 年 8 月 12 日
小计 7,326.2000 17.50
合计 41,856.0000 100.00
注:公司股东陈久照因病逝世。陈久照所持公司 500,000 股股份在履行继承的有关法定程
序前,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陈久照所持公司股份暂登记在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未确权股份托管专用证券账户名下。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
人(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修订)〉的通知》,关于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终止
上市等事宜的适用衔接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通知》,自新规则发布之日(2024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已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
公司,适用原规则(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2.1.2 条规定的上市条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63 次审议会议审议,因此公司适用原规则第 2.1.2 条规
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之 2.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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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择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和 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139.79 万元和 10,368.35 万元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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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uangdong Provincial Academy of Building Research Group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31,3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少祥
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
成立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公司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 121 号大院
建筑及土木工程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程质
量的检测、监测、测试、试验和安全鉴定,产品质量检测,产品研发;
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的开发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消防
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筑文化传播宣传策划;设计、制
经营范围
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编辑出版《广东土木与建筑》;公共
机构节能技术服务、能源应用优化与控制、建筑环境优化与控制及净化
产品开发与销售;计量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建设工程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
所属行业
公司所处行业为“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邮政编码 510500
联系电话 020-85257102
传真号码 020-85257103
互联网网址 www.gdjky.com
电子邮箱 tzb@gdjky.com
董事会秘书 杨鸿海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的
券情况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董事长、法定 2023 年 9 月
代表人 -2026 年 9 月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董事会秘书、 无
-2026 年 9 月
务负责人
-2026 年 9 月
-2026 年 9 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建工控股,建工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231,100,000 股,发行
后上市前持股比例为 55.21%。建工控股的股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东省财政
厅,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持股 90%,广东省财政厅持股 10%。广东省人民政府
授权广东省国资委行使国资监管职责。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建工控股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MA56X1F187
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 600,000 万
实收资本 600,000 万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85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育民
经营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内进行资产重组和优
化配置,对外进行抵押、转让、变现和投资等资本运作。建
筑及建筑关联类企业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房
经营范围 地产中介、咨询服务;商品房购置、租赁及销售;物业管理、
租赁及综合家居服务;劳务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医疗、健康与养老业务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 90%股权,广东省财政厅持有 10%股权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 建工控股系广东省属综合型建筑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
业务的关系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国资委。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财政厅
建工控股
广东建科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1,39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10,466.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1,856.00 万
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 自上市之日起
股有限公司 锁定36个月
广东国有企业重组发展 自上市之日起
基金(有限合伙) 锁定12个月
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 自上市之日起
限公司 锁定12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曹大燕等66位自然人 35,710,000 11.38 35,710,000 8.53 -
锁定12个月
参与战略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 自上市之日起
- - 10,989,300 2.63 配售的投
团有限公司 锁定12个月
资者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 (股) (%)
参与战略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9,419,400 2.25 配售的投
公司 锁定12个月
资者
参与战略
广东省旅游控股集团有 自上市之日起
- - 7,849,500 1.88 配售的投
限公司 锁定12个月
资者
参与战略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3,139,800 0.75 配售的投
责任公司 锁定12个月
资者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股 自上市之日起
- - 4,398,543 1.05 -
份) 锁定6个月
小计: 349,696,543 83.5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 - 39,558,957 9.45 无限售期限 -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29,304,500 7.00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68,863,457 16.45 - -
总计: 313,900,000 100.00 418,560,000 100.00 - -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64,370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广东国有企业重组发展基金(有限合
伙)
合计 31,368.8000 74.95 -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
售情况
公司的战略配售不存在由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的情形。
八、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
况后综合确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同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获配股数
类型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号 者全称 (股)
科学城(广州)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限公司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广东省旅游控股集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团有限公司 业或其下属企业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31,398,000 205,970,880.00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104,66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
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6.5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 6.56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9.2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6.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5.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即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组成。根据最终确定
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139.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3,139.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未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58,610,000 股,
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8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4,652,000 股,占
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20%。根据《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487.06037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3,957,500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
总量的 6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9,304,500 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
次发行总量的 4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 0.0235656875%,
有效申购倍数为 4,243.45778 倍。
根据《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29,194,461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上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网下投资者缴款认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购 43,957,500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288,361,20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放弃
认购金额为 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本
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0,039 股,包销金额为 721,855.84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8,656.9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
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62,917.97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M10160 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5,738.99 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金额(万元)
合计 5,738.99
注1:以上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注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
为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0.55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
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62,917.97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
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
表附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M10079 号)。
公司 2022 年-2024 年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5 年 1-3 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 ZM10145 号”
《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
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广东建科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25 年 1-3 月的合并
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
公司 2025 年 1-3 月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十四、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120902003610006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120915938710007
广东建科源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769909298610008
广东建科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120923165210009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5 年 7 月 24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
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事项;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121
保荐代表人 杨爽、汤玮
项目协办人 薛巍
项目组成员 丁子峰、何牧、刘佳雯
联系人 杨爽、汤玮
二、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认为,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
良好、内控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
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招商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
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杨爽、汤玮提供持
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杨爽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浙江华统肉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当
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汤玮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 项目、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中小板 IPO 项目、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广东坚
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债项目、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2 月 1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直接和/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
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
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
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已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
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发
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发行人上缴
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亦作相应调整。
(1)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广东建科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①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本企业将严格
遵守本企业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
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企业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
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如本企业确定
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5)①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②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企业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③
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所持
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6)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
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本企业保证在减持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5)条第③款的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
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本企业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
述第(5)条第①款和第③款的承诺。
(8)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1)机构股东国发基金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权/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权/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关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①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本企业将严格
遵守本企业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
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企业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
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如本企业确定
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5)①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票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②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企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
企业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③
本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所持
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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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
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企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本企业保证在减持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5)条第③款的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
企业不再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本企业应当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
述第(5)条第①款和第③款的承诺。
(8)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2)机构股东粤科金融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权/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权/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本公司将严格
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
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公司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
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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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①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后,如本公司确
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
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②本公司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4)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
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
份,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3)条第②款的承诺
(5)本公司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
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遵循上述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少祥、杨仕超、邓浩、杨鸿海、
谢晓锋和李健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2 月 12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直接和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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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不会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发行人股
份;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
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减
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
未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
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
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
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以下简称“启动条
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预案的相关规定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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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且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如需),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单一会
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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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1)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
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回购股票预案,或回购股票
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
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
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
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
供资金支持。
(1)若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
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5 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增持方案实施
完成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之条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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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
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
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税后薪酬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
资金支持。
(3)如果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
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三、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按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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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向其分红,且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
价措施的条件。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
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
措施稳定股价。”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
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
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导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
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如需),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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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公司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单一会
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
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
购。”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情况下,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
回购义务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回购股票预案,或回购股票议案未
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
约收购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
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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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
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
供资金支持。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且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陈少祥、杨仕超、汪森林、戴智波、
陈鹏飞、李紫阳、邓浩、杨鸿海、谢晓锋、李健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若控股股东未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 5 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
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之条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
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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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的,买入价格
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
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
取的税后薪酬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
资金支持。
(2)如果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
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且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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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
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事项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
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撤销;如因法律法规之规定致使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
本承诺函项下的其它承诺之有效性。
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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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的规定时间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
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
期银行存款利息。
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公司按照如下方式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在中国证
监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
违法违规情形之日的规定时间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相应调整)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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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
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殊普通合伙)、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1)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
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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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文件的执业行
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
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
其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评估机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承诺
本公司承诺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的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
险防范等方面强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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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到相关的募投项目中。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
合法、规范的使用。同时,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
况、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优化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收益率。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
将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发展的客观条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理
使用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将依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
加快技术创新,同时,借助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提升,加强自身品牌建设和管理,
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公司的品牌价值。
将依照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建
立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又紧密结合公司
发展阶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并在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分配意愿的基础上,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持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
预期回报。”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有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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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另行发布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前述证券
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则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并给
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且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者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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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范围。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
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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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等状况,在确保公
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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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
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
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
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符合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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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
东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
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十一、公司股东占用资金时的现金红利扣减
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时,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本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本公司股东的利益。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另有明确要求的,本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任。”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公司将根据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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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督促发行人进行利润分配,充分维护
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担相应的责任。”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任何地
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组织。
行人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则本公司将及时告知发行人,并尽可能地协助发行人
取得该商业机会。
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包括:(1)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
者限制发行人的独立发展;(2)捏造、散布不利于发行人的消息,损害发行人
的商誉;(3)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造成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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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承诺,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八)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所做的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
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专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
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行,不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子公司发生除
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间,信守以上承诺。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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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国发基金、粤科金融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
重大遗漏。
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
专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
行,不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及发行人的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
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建工控股作出业绩下滑情形的相关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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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
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以约束:(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
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该等承诺中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履行。”
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予以约束:(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发行人说明
原因,并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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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
行赔偿(3)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处罚的,自发行
人遭受处罚之日起至不利影响消除期间,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或委派董事(如有)在发行人董事会上的投票权;(4)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
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
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该等承诺中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履行。”
持股 5%以上股东国发基金、粤科金融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予以约束:(1)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向发行人说明
原因,并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
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
行赔偿;(3)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任何处罚的,自发
行人遭受处罚之日起至不利影响消除期间,本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或委派董事(如有)在发行人董事会上的投票权;(4)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
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该等承诺中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履行。”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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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
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约束:(1)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应当向发行人说明原因,并
由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的具体原因,同时,本人应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而致使发行人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3)
如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
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承诺中承诺的具体约束措施履行。”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
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
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包括:(1)有偿或无偿
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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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托贷款;(3)委
托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所
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本公司及本公
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偿还债务;(6)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后,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
市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公司愿意在毋须发行
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前述所有补缴金额、相关费用及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前
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则本公司愿意在毋须发行人支
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前述所有补缴金额、相关费用及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建工控股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
“1、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后,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其自有房产存在瑕
疵被拆除或拆迁,或因其自有房产未履行完善的报建手续及/或未取得建设房产
所必须的批准、许可或备案等任何原因,导致其遭受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损失,
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
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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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或承租房屋在租赁期
内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任何原因,导致发行人遭受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损失,
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所做的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形;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人员入股的情况,不存在以下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况:(1)利用
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3)在入股禁止期内
入股;(4)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准确、完整的资料,并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本公司已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
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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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
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
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
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
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