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
体制,加强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控制,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项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自发生或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主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授权部门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并由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受让;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讼;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条第(三)项、第(十三)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公司重要财务制度的制定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十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0.5%的交易。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
为。
(十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十六)承诺及承诺履行;
但未达到承诺的;
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的。
(十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50%的,现金分红
方案的提议人需要向董事会上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
资金短缺、是否影响偿债能力、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
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公
司应当同时披露相应内容。
《企
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方案提议人要向董事会上报此方
案符合上述要求的理由及相关内容。
高送转是指上市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五
股。
(十八)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此项为公司采用回购、二级市场购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东自愿赠与以及
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方式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计划的;
利主张的;
(十九)《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报告的受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须向报
告人出具书面回执,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上述报告后须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履
行相关程序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意见反馈给报告人,若没有反馈意见,视
同董事会认可。
第六条 释义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理人员;
偶的父母;
之一的自然人;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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