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10 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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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
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公司各
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关工作细则,细则应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审定,各子公
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诉、举报事项主要包括:
 (一)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行为。
 (二)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五)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产。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权谋私。
 (九)其他危害公司正常运营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第二章 投诉方式
 第四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时应当
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人的姓名、
联系方式、投诉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
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公司提倡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的,内部审计部门将严格保密并
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做记录;在24小时内对投
诉、举报事项进行分析评估,按以下原则分级处置:
 A级: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内部审计部门认为性质严重的举报,
内部审计部门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判断,认为举报事实基本属实的,按
以下方式处理:
 a)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属公司相关规章规定
的违纪行为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查
方式,并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b)涉及公司层面管理缺陷或其他重大失误的举报,内部审计部门也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根据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要求提出调查方式,在查明情况
后,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提出处理和改正意见或建议,并就处理情况报告公司董
事会。
 c)其他违纪行为的举报,按照公司有关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办理。
 B级:按初步调查判断,举报内容具备事实或者构成违纪行为,但不涉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内容性质不严重的举报或投诉,按以下方式处理:
 a)涉及个人具备违纪事实或者构成违纪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内部审计
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举报内容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提出建议,或向被举报
人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b)涉及对公司及事件有关部门管理缺陷或失误的举报或投诉,内部审计
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对该管理缺陷,提出补救措施或纠正措施的意见
或建议。相关部门应对该缺陷或失误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内部
审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C级: 经过初步调查,由内部审计部门初步判定投诉缺乏依据,但其性质
并非主观上的恶意诬告或诽谤,应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
人。
     D级:经初步调查,由内部审计部门初步判定属于恶意诬告、诽谤的举报
或投诉,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根据举报人行为给被举报人或公司造成影响的
危害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或投诉根据调查需要,可要求被举报
部门和人员提供与举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并可
要求被举报的部门和人员就举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相关部门应
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调查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出具调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司
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判定为A级的举报或者投诉,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或投诉事件,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按管理权限
进行处理。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处理举报或投诉程序后,其相关材料予以归档备
查。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举报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指导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是举报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所有与财务相关的违规行为均向
内部审计部门汇报,涉及党员违纪行为的,移交公司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投诉举报的处理及反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受理举报或投诉事件时,应坚持用实事求是、保
密、回避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第十三条 对借举报或投诉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
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举报或投诉,但
经查证属于非恶意误告或诽谤的,公司将不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公司挽回损失的,可对举报人酌情给予
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将根据投诉方式,在调查结束后选择适当的方式向投诉举报
人切实反馈。
           第五章 投诉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保护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保密、奖励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须正确对待投诉举报人依法举报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
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容
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投
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
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或其上级主管反映。
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公司将按照管理权限予以
纠正。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将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举报造
成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公司除要求侵权人停止
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外,鼓励并协助举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投诉举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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