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减少内幕交易和股价操
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
告的通知》([2008]2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
信息。
第三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
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
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
办公室可以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
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对外披露部门,并对归集的
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敏感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各管理部室和公司下属控股子、分公司
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
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各专业部室中敏感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敏感信息报
告制度。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的人员为敏感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报告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各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六类情形且达到第十一条之额度时,或对已报告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
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
义务:
联人使用;
款;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
(二)常规交易事项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
内);
重大投资行为;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四)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息;
等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偿;
坏账准备;
资产的 30%;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在排查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
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
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的情
形,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以存款或者贷
款的利息为准;(不包含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
(6)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7)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8)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
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9)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
形除外。
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常规交易类事项:
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子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子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对其他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应履
行报告义务;各子公司涉及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
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经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审核后披露。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管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
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所指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
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敏感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敏感信息事项,
报告义务人须在获悉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此后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报
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各一份。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
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召开董事
会会议。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途径由专人回复投资
者关切的相关信息,回复的信息必须经过审核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关于信
息披露的相关要求,或者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和单位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如已披
露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
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有关敏感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
所述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
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 2010 年 2 月 27 日公司
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22 年 4 月 26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5 年 8 月 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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