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能源: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9 0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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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
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
行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
管理部门,公司各相关部门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又称“报告义
务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分支机构领导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子公司报至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的
联系人。
  第五条 上述报告义务人均负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点向公
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
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指定 1 人作为本单位信息
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并报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如联系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报告时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内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三)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如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果产生重大影响;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上市或挂牌;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冻结、
                         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被公司解聘;
  (七)出现下列可能致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除本条已明确之标准外,
其他应当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2 条
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如果公司已公开披露上述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拟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应提前 5 个工作日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
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
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八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信
息披露重大事项时,经履行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后上报公司,并由公司根据事项类别和部门职责划分签批至相关
部门办理。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收集和汇总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
各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完
成对报告事项的确认和判断后,涉及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报
送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三)董事会秘书确定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披
露程序,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完成信息披
露的相关工作。
  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证券事
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有关监管部
门、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
  第九条 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应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信息披
露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
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务部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
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
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需要进一步了解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
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告义务
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子公司、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管理台帐。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
该重大事项人员的范围。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企业和个人均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相关人员还须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相
关规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考核评价制度。由于相
关单位和个人的失职,对应报告重大事项瞒报、少报、漏报或导
致重大事项泄漏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此给
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公司遭受损失的程度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的,交由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第六条所列重大事项发
生的 24 小时之内。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办法中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流程,
并严格按照该流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原《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2022 版)》(Q/CSG-E2012009-2022)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测评条款为第四、六至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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