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能源: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9 0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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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中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并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
                          — 1 —
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
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
规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增选成员,在增选成员就任前,原
成员应当继续履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 2 —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
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八)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并对相关
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
行审计;
  (十)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
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十一)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审议企业的会计政策及其变
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十二)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
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十三)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的建议;
  (十四)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3 —
  (十五)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 4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
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
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5 —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
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 6 —
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
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
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
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
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
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举
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
对、弃权。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
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
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 7 —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门负责人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 8 —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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