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
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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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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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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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
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策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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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由于与上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和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
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
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
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
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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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
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
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统计、审计、核算
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
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办法约束。
第五章 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
地并且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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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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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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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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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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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义务。公司亦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方式将上述内容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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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内幕交
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
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
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
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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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原《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
法(2022 版)》(Q/CSG-E2012003-202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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