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5-L039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0004202300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
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L040)。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6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披
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L036)。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健先生,董事长、总经理纪晓文先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小艳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住所:湖
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4幢15楼1521号房。
纪晓文,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凯瑞德董事长,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中路29号1号楼3单元1102户。
王健,男,1989年7月出生,时任凯瑞德董事,住址:山东省微山县两城镇
两城三村西一路11号。
朱小艳,女,1989年6月出生,时任凯瑞德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403。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凯瑞德、
吴联模、张培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5
年7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凯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
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9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46,593.57万元(含
最高额担保),其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3,593.57万元。对上述担保事项,凯瑞德
既未及时披露,也未相应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
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准确披露,其中2014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
中未披露或少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1,193.65万元、22,977.75万元、
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32.02%、260.03%、239.70%、634.60%、200.15%、774.76%、
日至2018年7月24日,张培峰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两人未经公司内
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
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
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
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
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
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事项,金额合计95,438.66万元。上述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39笔未相应在
公司2015年至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16笔未相应在公司2015
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5,832.65万元,公司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予以披露。2020
年9月至10月,凯瑞德签收深圳市永惠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案(以下简称永惠源案)、泮某妮诉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下简称泮某
妮案)的法律文件,涉案金额分别为3,887.74万元、76.75万元,公司分别直至2021
年1月30日、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
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55笔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及汪某风案、永惠源案、泮某妮案,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二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六
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6〕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在相应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55笔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导致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凯瑞德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担保合同、案件诉讼和仲裁
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凯瑞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
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在审计机构对凯瑞德2016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明确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凯瑞德《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登记了部分诉讼事项用印审批记录以及
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发布大部分案涉诉讼信息的情况下,凯瑞德相关时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积极履职。其中:
时任董事长纪晓文对知悉的永惠源案、泮某妮案未及时组织凯瑞德进行信息
披露;对知悉的2起农业银行德州德城支行诉凯瑞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
下简称2起农行德城支行案)既未及时组织凯瑞德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凯瑞
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签字保证凯瑞德2019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
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王健对知悉的2起农行德城支行案,未及时提醒凯瑞德进行信息披
露,未要求凯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签字保证凯瑞德2019年至2020年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朱小艳对知悉的2起农行德城支行案,
未及时组织凯瑞德进行信息披露,未组织凯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签字保
证凯瑞德2019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
我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凯瑞德未及时披露汪某风案、永惠源案和泮某妮案的行为,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纪晓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针对凯瑞德未及时披露9笔对外担保和55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披露的
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纪晓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朱小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
款;
二、对纪晓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朱小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因无法与本案相关责任人员吴联模、侯志勇取得联系,我局正在启动公告送
达程序,将对其依法另行处理。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据了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正在陆续向凯瑞德时任董事、
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定书》涉及的违规担保、诉讼事项已经通过破产重整全部予以解决,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
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
益。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