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茂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9 0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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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丰茂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部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
关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
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
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应要求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
信息保密协议》,并于 2 个工作日内交由公司证券部登记备案。公司应将相关监管要
求、保密条款及禁止内幕交易规定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
程分阶段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送达公司证券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各项涉及内幕信息事务的发生发展情况及时补充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时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
信息的磁盘、光盘、U 盘、录音(像)载体、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外传、对外报道、转让等。
  第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薪降职;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应当进行
核实并进行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
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知悉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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