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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法律、法规)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
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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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
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
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
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法
等内容,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北街 2 号院 1 号楼 7 层公司会议室召
开;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平台”)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9 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台。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53,065,3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2%;反对 1,61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2%;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53,031,5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6%;反对 1,64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4%;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353,031,8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27%;反对 1,64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42%;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4)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同意:352,519,9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84%。翟辉先生当
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2,489,23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97%。张旻逸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2,474,9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57%。田玉昆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同意 352,485,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86%。王新安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2,471,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48%。刘彦山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2,504,65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41%。李永军先生
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第(1)项至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
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杜照康
杨 琦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