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 博通集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9 0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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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
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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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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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性。
  (二)股东会
召开前全文披露各项议案;
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意愿进行表决,对各项议案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司要认真对待投资者在股东
会上的提问,做出客观如实的答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公司网站
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公告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
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及时更新。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述交流工具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和线路畅通;
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五)现场参观、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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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和座谈,且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
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现场参观活动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六)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七)路演
红水平较低等情形,
        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公司可以举行网上、
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说明会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九)邮寄资料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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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
参与。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
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
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
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决议公告之日。推介过程中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不得使用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十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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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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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
事项,以便证券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
告的编制工作;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四)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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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关注公司网站互动服务的投资者提问,并在遵守
公开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回复;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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