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下简称《减持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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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指引》不得减持
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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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减持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九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
《减持指引》第十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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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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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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