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9 0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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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鹂阳、孙菁菁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
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
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8日15:00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258人,代表股份357,181,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265%。其
中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
份326,492,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74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4人,代表股份30,688,48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5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伟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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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286,891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794,016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2,499,241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6,366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2,499,036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6,161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2,499,189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6,314
股。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2,518,992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26,117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3,466,205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73,33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3,486,331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93,456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3,466,100 股。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73,225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4,713,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91%;反对 2,377,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220,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586%;反对 2,377,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72%;弃权 9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5,400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1,381,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763%;反对 5,714,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4,888,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018%;反对 5,714,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216%;弃权 8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9,100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54,879,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55%;反对 2,242,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386,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985%;反对 2,242,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86%;弃权 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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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弃 权 9,100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891,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395%;反对 26,23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98,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320%;反对 26,231,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751%;弃权 5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861,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313%;反对 26,23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其中,同意 4,36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4.2359%;反对 26,23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4946%;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5%。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54,885,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74%;反对 2,185,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393,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203%;反对 2,185,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09%;弃权 1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9,100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878,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359%;反对 26,236,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1,006,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718%;反对 26,110,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30,931,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509%;反对 26,139,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887,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386%;反对 26,237,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890,7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394%;反对 26,223,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843,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262%;反对 26,226,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30,910,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450%;反对 26,140,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30,874,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6348%;反对 26,219,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方式投票表决。
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法律意见书
决结果。
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予以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鹂阳:
  颜克兵:                 孙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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