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1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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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298     证券简称:必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0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5 年 8 月 8 日,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得科技”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坚群、刘英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恺、王坚平、李碧玉,
与扬州鼎龙启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鼎龙启顺”)签署了
《股份转让协议》,王坚群、刘英、王恺、王坚平、李碧玉拟向鼎龙启顺转让其
持有上市公司合计 56,167,1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0%。
  ?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王坚群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坚群、刘英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
承诺的情形。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受让方鼎龙启顺的资金来源于自有和自筹资金,目前尚未全部到账,尚
不能排除受让方可能无法及时筹措足够资金的风险,及其他协议约定的交易终止
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得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坚群、刘英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恺、王坚平、李碧玉,与扬州鼎龙启
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鼎龙启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王坚群、刘英、王恺、王坚平、李碧玉拟分别向鼎龙启顺转让其持有上市
公司 24,336,000 股、29,082,371 股、1,571,700 股、771,479 股和 405,600 股股份,
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12.96%、15.48%、0.84%、0.41%和 0.22%,转让股数总计
对应每股转让价格为 15.97 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王坚群、刘英、王恺、王坚平、李碧玉与鼎龙启顺股份
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王坚群             97,344,000       51.82%      73,008,000    38.87%
     刘英             34,058,482       18.13%       4,976,111     2.65%
     王恺              1,571,700        0.84%              0      0.00%
    王坚平               771,479         0.41%              0      0.00%
    李碧玉               405,600         0.22%              0      0.00%
     合计            134,151,261       71.41%      77,984,111    41.51%
   鼎龙启顺                     0             0      56,167,150    29.90%
注 1:具体持股数量及比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上海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注 2:王恺、王坚平、李碧玉系王坚群、刘英的一致行动人;
注 3:上表中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王
坚群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坚群、刘英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王坚群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402196810******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刘英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402196911******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王恺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402199311******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王坚平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402196010******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姓名                                李碧玉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630102197303******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扬州鼎龙启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5 年 3 月 4 日
  营业期限                2025 年 3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出资额                         95,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西安禾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11MAED56XN6M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北街道瘦西湖路 195 号花都汇商务
  注册地址
           中心 6 号楼 256 室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经营范围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合伙、合作、
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一:王坚群
  转让方二:刘英
  转让方三:王恺
  转让方四:王坚平
  转让方五:李碧玉
  受让方:扬州鼎龙启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且受让方同意按照
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56,167,15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29.90%,其中:
  (1)王坚群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4,336,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股本总额的 12.96%;
  (2)刘英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9,082,37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 15.48%;
  (3)王恺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571,7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 0.84%;
  (4)王坚平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771,4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 0.41%;
  (5)李碧玉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05,6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 0.22%。
  各方确认,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之标的股份应包含该等股份的全部权益,包
括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
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一揽子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为一揽子交易,如因各转让方
当中任何一方未能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或因各
转让方当中的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则受让
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或继续履行。
  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同意,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
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
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如果在前述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
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
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三)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每股 15.97 元,据
此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合计为 89,700 万元,其中:
  (1)王坚群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38,865 万元;
  (2)刘英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46,445 万元;
  (3)王恺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2,510 万元;
  (4)王坚平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1,232 万元;
  (5)李碧玉持有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 648 万元。
  在不晚于交割日前,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在受让方确定的一家银行以转让方
指定方的名义开立一个共管账户,共管账户的对外付款需经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
  受让方分四期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各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比例
及先决条件约定如下:
  (1)第一期付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作为本协议的定金),即
合计 17,940 万元,受让方应在以下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1)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套交易文件已经各方适当签
署并生效;2)受让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已针对上市公司完成尽职调查且未发现可
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的事项;3)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和保证
均真实、准确、完整;4)上市公司业务、资产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转让方
未发生本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6)受让方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基金备案。
  (2)第二期付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20%,即合计 17,940 万元,受
让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上交所的合规确认函并已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过
户登记时,但在转让方缴纳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税金前,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并由转让方用于缴纳本次交易相关税金)。
  (3)第三期付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合计 44,850 万元,受
让方应在转让方缴纳完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全部税金并将完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
受让方后 3 个工作日内转入共管账户,并在中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
续(即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将前述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解付至转让方
指定银行账户。
  (4)第四期付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即合计 8,970 万元,受
让方应在转让方缴纳完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全部税金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王坚
群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股份转让的实施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的实施流程主要如下:
  (1)本协议生效后次日,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协同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本次股
份转让的首次公告。除前述披露外,各方应协同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则要求在相应时点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如涉及);
  (2)受让方支付第一期款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分别
备齐各自所需提供的全部有效文件,并共同(转让方为主要负责方)向上交所提
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
  (3)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分别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配合上交所对标的
股份转让的确认工作,如上交所要求任何一方补充资料或者说明的,相关方应予
以配合;
  (4)收到上交所就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函后转让方应当及时向有权税务机
关申报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相关税金;
  (5)收到上交所就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函后,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及时共同
(转让方为主要负责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及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
手续。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
  (1)未分配利润的分享:除非有关方另有约定,转让方同意上市公司的滚
存未分配利润于交割日后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2)交割日后的利润和亏损:除非有关方另有约定,交割后,受让方按其
所受让标的股份比例分享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利润并承担交割日后的风险及亏损。
  (五)治理架构调整
  各方同意,交割日起 45 日内,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完成董事改选:受让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名 3 名董
事候选人。
  (六)过渡期安排
  转让方向受让方就过渡期作出如下承诺:
  (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
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遵循
以往经营惯例持续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和业务的良
好运营。
  (2)过渡期内,转让方有义务保持上市公司现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
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业务、资产等各方面的稳定,确保上市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开展、生产经营设施正常运转进行,不得作出与其一贯正
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债务、责
任或资产价值减损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3)过渡期内,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除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外,转让
方应确保上市公司不得采取下列行动: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所投
资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通过增资、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下属企业
的出资额、股份或财产份额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股份、财产份额上设立任何优先权、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2)筹划或进行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
债券等,或进行任何风险投资;3)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上市公司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聘任合同及竞业限制合同等协议,或就拟回购的股份制定、实施员工新激励计划、
持股计划;4)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或议案、决议;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
产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重大的出售、出租、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
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含无形资产);6)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
保;7)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且该行为将对上市公司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8)新增除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外的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负
债;9)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
公积金转增、拆股等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情形;10)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解散、清算、合并、分立,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相关事项。
  过渡期内,如果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转让方于本协议项下作出
的任何陈述是虚假的、错误的、不完整的或有误导性的,或者其作出的任何保证
或承诺被违反,或者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转让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受让方,上述重大影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本次交易有
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监管机构的警告、批评、谈
话、调查、批文、指示;以及公司高管被采取行政措施等。
  (七)陈述、保证与承诺
  转让方分别且连带地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
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支付每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转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
然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
系转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
务。
  (3)无冲突。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
序。
  (4)股份无争议。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均不存在任何针对该等
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该等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
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
导致该等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5)股份无限制。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况,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均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
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
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标
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6)一致行动关系及表决权委托。除转让方之间的法定一致行动关系外,
转让方承诺其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或约定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亦未签署或
约定、达成与一致行动内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协议、文件、声明或情形。转让方
承诺本次交易后其持有的剩余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目前未委托
给任何第三方。
  (7)转让方无违法违规。转让方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的情形。转让方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
上交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
  (8)资产无负担和瑕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未被设立任何抵押、
质押、留置(已经披露的上市公司以资产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以资产为
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上市公司的资产均为合法取得,上市公司所有资产
均权属清晰,且已经取得相应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属证明(如需),上
市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
  (9)负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或有的重大债务或可能产生重大债务的事由(包括但
不限于上市公司应披露而未公开披露或与公开披露信息不符之任何对外担保、借
款、抵押、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被终止上市风险等)。
  (10)资质证照。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全部重要证照、
许可、批准等(合称“经营资质文件”)都已依法获得且在有效期内,或已在申
请,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经营资质文件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撤销、吊销的情
形。
  (11)业务合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运营活动和交易(包
括关联交易)在重要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任何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的行为从而对上市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12)上市公司无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的情形。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
大失信行为。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可能对上
市公司融资、重组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治理情况合法合规且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反映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真实情况,与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14)无重大处罚、诉讼、仲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均不存在任何未决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15)依法纳税及财政补贴。自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之日起,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已经在重大方面完成所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和申报,并
依法纳税,获得的财政补贴在重大方面符合与政府部门的相关约定,不存在可能
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或重大补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因交割日前发生的违约引致
政府部门要求大额退还的情形。
  (16)公告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
方面都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误导或重大遗漏。
  (17)完整披露。转让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受让方作了披露,
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
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在重大方
面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除公开披露的承
诺外,转让方未向任何第三方出具任何其他约束性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收
入、业绩挂钩的承诺等)。
  (18)独家权利。在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商议签署任何涉
及股份转让的约束性协议;在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
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
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交割日
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置。
  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
签署日及交割日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误导的:
  (1)合法主体资格。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及
企业法人,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2)充分授权。受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
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
务。
  (3)无冲突。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不违反自身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
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
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4)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股份
转让价款,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八)违约责任
  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除本协议
另有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相应实际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
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在重大方面是虚假、
错误、不完整或有误导,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保证
或承诺,则构成该方的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1)针对违约将实质影响本次交易或导致本次交易目的预期无法实现的,
守约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终止条款约定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在守约方向其发
出违约通知函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20%作为违
约金;
  (2)针对不构成上述第(1)项违约的其他违约情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如受让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迟延支付一日,受让
方应当按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
约金。
  如果因任何一方原因未能在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交易的确认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过户,每逾期一日,违约一方应当按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
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如果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完成过户,受让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终止
条款约定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在其发出终止通知函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
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如果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完成过
户,转让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终止条款约定终止本协议,并从受让方此前支付款项
中扣留股份转让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各方进一步确认,实控人就本协议项下之违约责任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实控人中任何一方因违约而需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受让方有权向实控人
中的违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实控人中另外一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适用于自然人)或盖章并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
(适用于合伙企业)后生效。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
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本协议在如下任一情况发生之日起终止:
  (1)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2)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或者各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本次交易未能完成过
户登记手续,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如未完成过户系由
于某一方原因造成的则适用本协议“未完成过户的违约责任”的违约责任约定;
  (3)于交割日前,一方的陈述、保证存在重大失实、重大误导或有重大遗
漏,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4)于交割日前,标的股份发生被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且该
等影响本次交易顺利推进情形未能在发生后 15 日内有效解决,受让方有权书面
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5)于交割日前,转让方或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
的,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6)于交割日前,受让方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转让方
有权书面通知其他各方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依照上述约定终止的,各转让方应自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受让
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包括按照届时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期间利
息)返还至受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各转让方
应返还未返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滞纳金,如逾期超过
违约金。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裁定为在任何情形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
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各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
件、地域或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
条件的意义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时才
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
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
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本协议各方不得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
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王坚群仍为公司控股股东,王坚群、刘英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
承诺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和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要求,即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直接或
间接转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但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
行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若未来鼎龙启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
鼎龙启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履行权益变动报
告义务,编制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拟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不能排除受让方可能无法及时筹措足够资金的风险,及其他协议约定的交易终止
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616.715 万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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