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力股份: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0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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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
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具体标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
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媒体上
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
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不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
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七章 信息的对外报送与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等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接触未公开信息时与
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
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
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处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五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
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
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十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
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
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十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第五十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利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
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
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事项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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