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力股份: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8 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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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昆山国力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
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
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
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
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
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
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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