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7 证券简称:中触媒 公告编号:2025-031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3,392,841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 年 8 月 18 日。
(因 2025 年 8 月 16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触
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050,000股,并于2022年2
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
件流通股139,426,818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9.1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锁定期延
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因 2025 年 8 月 16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本次涉及的限售股股东数量共计 8 名,限售股数量总计 83,392,841 股,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47.33%,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
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
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触媒集团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二、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票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企业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
格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企业存在适当减
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
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在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企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
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
本企业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企业如果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四、本企业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企业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
月的;
(二)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
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
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
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
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李进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如果本人辞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半年后仍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
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四、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
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
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
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
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
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
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
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
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
所持发行人股份。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九、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刘颐静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
的承诺的基础上,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制地位的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
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数
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
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
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
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
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四、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
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
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六、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李群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四、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司董事李永宾、石双月,原董事邹本锋、刘岩承诺如下:
“一、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在此期间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将相应调整,以下同),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
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四、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如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一)在本人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延期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
的承诺的基础上,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10%,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的 20%。
(二)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
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
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前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三)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
人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减持发行人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
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五、本人承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
动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
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
所持发行人股份。
七、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八、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
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九、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触媒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
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触媒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中触媒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83,392,8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33%。
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锁定期延长 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8 月 18 日(因 2025 年 8 月 16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合计 83,392,841 47.33% 83,392,841 0
注: 1、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并延长 6 个月
合计 83,392,841 -
六、上网公告附件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