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德股份: 联德股份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7 16: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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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60     证券简称:联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 8 月 6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5.16 万股,约为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9%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9.92 元/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156 人
  根据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
划”)的规定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6 日为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
价格为 9.92 元/股,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5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5.16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杭
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
告编号:2025-022)、《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并于 2025 年 7 月
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26)。
名单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
容 存 有 疑 义 或 异 议 。 2025 年 7 月 26 日 , 公 司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5-027)。
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10.27-0.35=9.92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由 10.27 元/股调整为 9.92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首次授予事项的明确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6
日,并同意以 9.9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5.16 万股限制性股
票。
  (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计划授予    占本计划草案公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告日股本总额的
                   (万股)     数的比例        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
  周贵福               5.00     2.93%      0.02%
           理
  张涛     职工代表董事     1.50     0.88%      0.01%
  潘连彬    董事会秘书      3.00     1.76%      0.01%
  杨晓玉    财务总监       3.00     1.76%      0.01%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152.66    89.37%     0.64%
 (业务)骨干人员(152人)
三、预留部分                5.64     3.30%     0.02%
        合计           170.80   100.00%    0.71%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均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6 日,首次授予价格为 9.92
元/股,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5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5.16 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
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6 日。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
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德股份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
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确定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联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联德股份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联德股份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四)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
  (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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