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1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
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前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5 年 7 月 5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钉钉平台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
异议。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公告编号:(2025)044 号)。
(三)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
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5 年 7 月 23 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0.07 元/股
(四)登记数量:50.00 万股
(五)授予人数:1 人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占本次激励计 占授予日公司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划授出全部权 股本总额的比
票数量(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例
李夏云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100.00% 0.04%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
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
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
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或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
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
处理。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39%;
低于 61%。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44%;
低于 82%。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56%;
低于 103%。
注:1、上述“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
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
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以及是否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不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副总经理李夏云女士在授予登记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出具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
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5〕209 号)
,对公司截至
截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止,贵公司指定账户实际已收到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认购
资金金额合计伍佰零叁万伍仟元整(?5,035,000.00)。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日期(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授予完成日(上市日)为 2025
年 8 月 5 日。
八、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本次变动股份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股) (%) (%)
限售条件流通股 27,920,367 2.01 +500,000 28,420,367 2.0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62,711,854 97.99 -500,000 1,362,211,854 97.96
总股本 1,390,632,221 100.00 0 1,390,632,221 100.00
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
理结果为准。
九、收益摊薄情况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无需摊薄计
算,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产生影响。
十、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
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授予日 2025 年 7 月 23 日收盘数据进行预测算,本次授予的 50.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应确认的总成本为 517.00 万元,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注:1、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成本摊销是以前述测算的成本为基础,并在 2025 年 7 月 23 日为授予日前
提下做出的,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解除限售的情况,实际的成本与此处计算的成本数据可能有所
差异。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
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
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情况的说明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1)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公司股份的方案》。截至 2022 年 8 月 9 日,回购(下称“2022 年第一次回购”)已实施完
毕。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回购股份 13,907,6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1.00%,最高成交价为
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号)。
(2)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 2023 年 4 月 23 日,回购(下称“2022 年第二次回购”)
已实施完毕。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回购股份 7,882,65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57%,最高成
交价为 13.3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2.10 元/股,成交均价为 12.94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
为 102,008,320.11 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详情请见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号)。
(3)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8 月 4 日,回购(下称“2024 年回购”)已实施完
毕。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回购股份 7,192,9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0.52%,最高成交价为
。详情请见 2024 年 8 月 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号)。
上述三次回购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8,983,150 股。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回购合计回购的 13,907,600 股公司股份分别用于公司第六期、第
七期、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司 2022 年第二次回
购合计回购的 7,882,650 股公司股份中的 342,995 股股份用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7,660,000 股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非交
易过户至“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其中 6,085,595 股股
份来源于 2022 年第一次回购,另外 1,574,405 股股份来源于公司 2019 年回购剩余未使用
的股份。以上内容详见 2023 年 3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号)。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6,915,000 股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非交
易过户至“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来源于 2022 年
第一次回购。以上内容详见 2023 年 3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第七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
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750,000 股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非交
易过户至“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来源于 2022 年
第一次回购。以上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第八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
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号)。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8 月 5 日授予登记完成。
其中 157,005 股股份来源于 2022 年第一次回购,剩余 342,995 股股份来源于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回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回购合计 13,907,600 股公司股份已经全部使
用完毕。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4,732,555 股,其中 7,539,655
股为 2022 年第二次回购剩余尚未使用的股份,7,192,900 股为 2024 年回购的股份。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回购股份均价差异之会计处理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
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
、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
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
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
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
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产生股份支付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
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十三、备查文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验证报告》
。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