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0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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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证券法》
                          《指导意见》
                               《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
定。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用。
员,以及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管理干部及其他员工。拟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20 人(不含预留份额持有人)
                              ,其中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6 人,具体参与人数以实际自愿参加的员工及
其缴款情况为准。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酬、持有人自有资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的资金,其中员工的自筹资金与
公司计提的专项激励基金的比例为 1:1,提取激励基金的金额上限为 2,724.06 万
元。专项激励基金的提取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所提取的
专项激励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
资金。
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5,448.12 万份。具体
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邦彦技术 A 股普通股股
票,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 2,490,000 股(含预留份额),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最终持股数
量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情况如下:
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
司已发行的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7 元/股(含);回购
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8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800.00 万元(含);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281,7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回购最高价格 19.14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12.00 元/股,
回购均价 15.34 元/股,使用资金总额 3,500.23 万元。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5 年 7 月月底,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218,006 股,占公司总股本
/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 395.18 万元。
   截至本办法制定日,公司回购股份尚未完成。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划之日起算。
   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也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
的股票全部出售或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分配至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
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通过非交易过户形
式分配至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
(不含 50%)份额同意,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因公司股票停牌、敏感期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时,经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满 12 个月、20 个月、32 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30%、30%、
  锁定期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最后一笔标
  第一期       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30%
            个月
            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最后一笔标
  第二期       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20        30%
            个月
            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标的股票最后一笔标
  第三期       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32        40%
            个月
     预留部分份额及收回份额再分配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设定解锁安
排,但不得早于首次授予份额的解锁时间安排。预留部分份额及收回份额再分
配的分配时间若晚于当年第三季度的,不得考核当年。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期间,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情形所取得的衍生股份,应当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当期锁定期结束后,管理委员会有权择机出售解锁的标的股
票,并将出售所得现金及本次出售标的股票对应的其他权益(如股息、红利)在
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本办法规定向持有人分配,或按届时持有人实际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将对应的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
户。
所持标的股票的出售安排,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分配安排,
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持有人已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
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与归属
  (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组织与执行机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
项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充分调动和激发员
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作
为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解锁的条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个人分年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具体考核结果,
由人力部门评定,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具体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级             A          B   C     D     E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90%   60%       0
  若持有人当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的股票份额=
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份额×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未能解锁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处置。处置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名持有人当期未解锁的份额递延至下一个考核期合并考
核,或将相关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持有人,或由管理委员会在锁定
期结束后择机出售(按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与出售标的股票所获金额之孰低金
额返还原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或按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
他方式处置。
  管理委员会在解锁日前应当核实持有人是否持续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
规定的各项条件,如发现其在解锁日当日不再符合持有人资格的,应立即取消
该持有人标的股票的份额。
  预留部分份额及收回份额再分配的,不得早于首次授予份额的解锁时间安
排。预留部分份额及收回份额再分配的分配时间若晚于当年度第三季度的,不
得考核当年。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架构
划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持有人及持有人会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
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本员工持
股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
取消、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之处置事项、因个人层面考核指标而未能解锁
的份额之处置事项等,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因上述处置事项以及因上述事项将
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等导致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
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后续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
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
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
         (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
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预留
份额在分配前不具有表决权,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
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
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
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①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②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
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③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④应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8)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
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
知情权和表决权。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人会议。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利益,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2)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
案、表决等安排,以及参与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
债券等事项;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在锁定期届满
后择机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将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4)本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负责本持股计划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及分
配或将相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等相关事宜;
  (5)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确定预留份额和重新分配;
  (6)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收回;
  (7)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因个人异动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
分配/再分配方案;
  (8)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被取消资
格持有人所持份额之处置事项、因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锁的份额之处置事项等,
决定因上述处置事项以及因上述事项将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等导致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以及持有人签署的相关协议/授权/承诺文件,
决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决定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未分配现金收益的处
理事项;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有权就前述具体事宜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异议事项并作出书面答复;
  (10)代表或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或合
同(若有)
    ;
  (11)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2)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4)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持有人、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处置事宜;
  (15)持有人会议或者本员工持股计划授权的其他职责;
  (16)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
  职责。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若有);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即时电
子通讯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管理委员会会议。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
  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
如未作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
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满足业绩考核要求的情况下,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对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
处置。
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行分配。
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售相应已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并按归属安排和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
例进行归属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将持有人已解锁已归属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
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由管理委员
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
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所持全部或部分标的股票收回现金,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和归属安排进行
分配。
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
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现金分配,或按届时持有人实际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将对应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管理委员会可取消持有人的参与资格,由管理委员会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其
尚未解锁的份额强制收回并将相关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持有人或新
持有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相应锁定期满
后择机出售。自有出资部分以持有人原始出资与售出/转让收益的孰低金额(扣
除分红款(如有))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
有,或按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处置。
  (1)持有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或发生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导致职务变更;
  (2)持有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或发生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而离职的;
  (3)持有人存在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或不适合
继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
  (4)持有人或公司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双方协商一
致解除、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发生其他合同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触犯法律、违反
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或发生失职或渎职等行为的;
  (5)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务;
  (6)持有人虽仍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但公司已丧失对该子公司的控制
权,且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形;
  (7)持有人因退休而离职,且未与公司签署返聘协议,且未以其他形式继
续为公司提供服务的;
  (8)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9)持有人非因工而身故的。
  如持有人发生第 1、2 项情形的,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实施并发放至该
持有人个人的权益分配款项(包括分红派息等)
                    ,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持有人返
还或直接从应付该持有人的薪酬中扣除。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变动,但仍在
公司内任职的(包括子公司),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返聘:存续期内,持有人退休返聘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3)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执行公务丧失劳动能力的,
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4)因工身故: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身故的,其持有的已解锁权益及当
期未解锁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且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损益分配方法
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计划到期后的清算分配方式,可选择现金清算或将到期仍持有的股票过户到个人
名下。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合并、分立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
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决议,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五章 附则
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底等安排。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
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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