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福莱新材关于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6 0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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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109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股票自
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9.56 元/股的 130%(即 12.43 元/股),已触发
“福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
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
   ?   未来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8 月 6 日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如再次触发“福
新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5 年 11 月 5 日
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算,若“福新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
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 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许可[2022]2891 号)的核准,公司于 2023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年 1 月 4 日公开发行了 429.01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
额 42,901.80 万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3 年 1 月 4 日至 2029
年 1 月 3 日。债券利率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60%、第三年 1.20%、第四年
   (二) 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7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福新转债”,债券代码“111012”。
   (三) 可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福新转
债”自 2023 年 7 月 10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4.02 元/
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9.56 元/股,相关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事项详见公司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及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有条件的赎回条款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
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7 月 16 日至 2025 年 8 月 5 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中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9.56 元/股的 130%(含 12.43 元/
股),已触发“福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的决定
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
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且在未来三个月内(即
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5 年 11 月 5 日之后的首个交易日重新起
算,若“福新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
行使“福新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本次“福新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福新转债”
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福新转债”的计划。如上述主体
未来拟减持“福新转债”的,公司将督促其依法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福莱新材本次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已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福莱新材本次不提前赎回“福新转债”事项
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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