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豫光转债”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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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5-059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豫光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1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8 月 12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8 月 12 日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豫光转债”),将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支付自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7 号)核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71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
总额为 71,000.00 万元,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率为:第一年 0.10%,第二年 0.30%,第三年 0.60%,第四年 1.00%,第五年 1.50%,
第六年 2.0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16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豫光
转债”,债券代码“110096”。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豫光转债”自 2025 年 2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
延)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初始转股价为 6.17 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度利润
分配,转股价格调整为 5.95 元/股,调整后价格自 2025 年 7 月 11 日起生效。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豫光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
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
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
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
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3)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豫光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10%(含税),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1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1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8 月 12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8 月 1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豫光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
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10
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08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
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1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
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1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391-6665836
  邮箱:yuguang@yggf.com.cn
  (二)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F12 栋
  联系人:李常均、赵健程
  联系电话:0510-852005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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