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
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2人,设负责人1名。审计部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公司各内部机
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
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
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二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
的例会;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或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
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五)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
中形成的审计档案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妥善保管。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或审
计委员会同意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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