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实现投资决策的科
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简称为: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
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其中,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
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长期投资
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即公司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投资。
第四条 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
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
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
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六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一)短期投资
(二)长期投资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
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免于披露
或审议的情形,免于披露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
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权限如下:
(1)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含),
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 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含),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3)投资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理财等《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约定的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规定的应披露标准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股东会投资管理权限内的投资及
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董事会可在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就董事会投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公司投
资及其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条 公司有关归口的投资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
的信息收集、投资意向书和建议书的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
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
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同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部或法律顾问负责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财务部、
证券部、投资管理部门、聘任的中介机构(如有)负责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证券部应对项目计划、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决定组织实施或
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
盈利能力编报年度短期投资计划,报总经理或董事会、股东会依照短期投资规模
大小批准;
(三)财务部按投资计划负责将投资计划内的资金划拨至其他货币资金账户;
(四)投资操作人员提出证券投资意见,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确认后,可
申购或买入、卖出证券;
(五)投资操作人员每日休市后做出公司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提交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审阅;
(六)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负责定期汇总短期投资盈亏情况及市值表,报总
经理或董事会、股东会审阅。
第十六条 投资操作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投资相关单据交财务部门,财务部
门按照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应收股利、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
该项投资。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
接触有价证券;其他货币资金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
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
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四章 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
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
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投资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
告);
(三)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上报财务部、总经理;
(四)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协同法务部编制项目合作/投资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
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投资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
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
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