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特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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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
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
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
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对其审计工作完成
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时,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信息保护: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
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
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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