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思泉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
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全面了解和
审核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
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证
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
际、资金需求等情况。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
市场前景,项目顺利实施后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号》等相关要求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
了鉴证报告。
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规定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
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
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
行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逐
项审议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署:
胡海波 王 懋 周梓荣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